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2019年11月3日因盗窃被惠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惠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林某某位于惠安县**镇**村**号的店面内,溜门进入盗走林某某放于店内桌子上的一部铂云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元),后林某某将该部手机追回。
2、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再次来到林某某位于惠安县**镇**村**号的店面内,溜门进入盗走林某某放于店内桌子上的一部铂云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元)和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将铂云牌手机退回。
3、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郑某某位于惠安县**镇**广场**楼**店内,盗走店主郑某某放于店内未上锁抽屉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9元。案发后被查获的309元已归还给被害人郑某某。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惠安县**镇**广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郑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惠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黄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6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雅玲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