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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201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晋江市**街道**社区**村**号被害人吕某某的办公室内,盗走被害人吕某某放在办公室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2020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吕某某全部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被盗现金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团圆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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