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2********,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安市**镇**村**号。因侵犯他人隐私,于2013年7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6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中旬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进入福安市甘棠镇**路***巷*号房内,盗走被害人王某甲现金551元。
2.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进入福安市下白石镇**村**路***号房内,盗走被害人王某乙现金1810元。
3.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进入福安市下白石镇***村***路**-*号房内,经三楼进入**-*号楼行窃时,被被害人陈某甲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黄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清苹
缪晓婧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检察材料1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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