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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轿车停在福州客运西站旁的**路路口等待接客时,看见停在其轿车旁边的闽******车副驾驶座的车门没有上锁,就打开闽******车副驾驶门,将被害人黄某甲放在车内的一部iPhone7plus手机和一部iphone11手机偷走,该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4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追回的被盗手机照片;

2.书证有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等;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5.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84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斌

2020年4月7日

附注:

(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量刑建议书。

(五)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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