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0********,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0日20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茂名市茂南区**路**发廊门口路段将事主吴某某连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白相间的新艺牌TDR******电动车偷走(车辆编号:157621211******、电机号:XY305020615******)。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2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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