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2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区**镇**村**组**号。199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宜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0月4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20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吃完晚饭后步行至鼓楼路华润万家超市旁,发现一辆灰色优弧牌无牌照电动车钥匙没拔,在距离电动车五六米处观望,确定无人后,将该电动车盗走,并于次日将该电动车以800元价格卖给了易某某。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优弧(超级中沙)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证人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胜美
检察官助理:王姿文
2021年2月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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