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黄风阳,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抢夺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风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黄风阳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到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被害人张某某家废品收购站内,黄风阳佯装要买铁,趁黄风阳和张某某外出看铁的时候,袁某某趁机进入到张某某家屋内,将张某某放在东屋炕上的腰包以及腰包内的现金9500元人民币和四张银行卡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风阳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张某某废品收购站被盗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风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风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风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风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振科
检察官助理:陈艳霞
隋世鹏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风阳现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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