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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黄风阳,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组,现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抢夺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风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黄风阳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到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被害人张某某家废品收购站内,黄风阳佯装要买铁,趁黄风阳和张某某外出看铁的时候,袁某某趁机进入到张某某家屋内,将张某某放在东屋炕上的腰包以及腰包内的现金9500元人民币和四张银行卡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风阳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张某某废品收购站被盗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风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风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风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风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振科

  检察官助理:陈艳霞

               隋世鹏

2020年122

                                      

附件:

1.被告人黄风阳现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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