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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镇**村****号。2015年7月21日因盗窃罪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4月6日因盗窃罪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26日因盗窃罪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5月2日因盗窃罪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青田县腊口镇石帆村集市,从被害人刘某某上衣左边口袋内扒窃1900余元人民币,得手后被被害人刘某某当场发现,被告人遂将窃得钱财丢在在地上并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2018)浙11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

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伟杰

助理检察官:何易晏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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