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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0********,布依族,文盲,住贵州省罗甸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8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到高安后一直无工作,便住在高安市**宾馆旁边的公园里,没钱就于晚上在高安通过拉车门、窃取车内财物为生。先后多次窃取他人车内现金、香烟等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9500余元(以下币种同)。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一天凌晨,黄某某在高安市**路**幼儿园对面拉开冷某某的赣****车门,在车内盗得现金500余元及3包硬中华、3包软苏烟(香烟价值279元)。

2、2020年8月4日凌晨,黄某某在高安市**路**小区旁的民房处逐个拉车门,在一辆黑色越野车副驾驶室工具箱盗得现金280元。

3、2020年8月4日凌晨,黄某某在高安市**路**银行拉开付某某的赣****车门,在车内盗得现金1500余元及3条和天下、5包硬中华、6包黄芙蓉王(香烟价值3009元)。

4、2020年8月20日凌晨,黄某某到高安市**宾馆旁边的**宿舍旁拉开聂某某车门,在车内偷得2条贵烟(国酒香)香烟(价值1840元)。

5、2020年8月21日凌晨,黄某某到高安市**家拉开袁某某车门,在车内偷得500元现金、3瓶绿茶、2瓶矿泉水。

6、2020年8月28日凌晨,黄某某到高安市**小区拉开朱某甲的赣*****车门,偷得1000余元现金。

7、2020年9月5日1时许,黄某某到高安市**路**小区拉开朱某乙赣*****车门,在车内盗得600元现金。

2020年9月8日凌晨,黄某某在高安市**大道**小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监控、同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建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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