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组,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应聘到被害人邹某某经营的三亚市海棠区**美食城**店工作。2020年7月5日至7月1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向客人收款时未按规定让客人扫描老板贴在营业柜台上的收款二维码收款,而是私自让客人扫描自己手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款,窃取营业款共计人民币8924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破案后,黄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15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vivo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营业执照、收据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十次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89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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