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8********,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医院医生,户籍在本市杨浦区**路**号,住本市杨浦区**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杨浦区**村**号**室,利用事先私配的钥匙进入屋内,经翻找抽屉及柜子,未找到财物,遂离开。
同年3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2月25日23时40分许,其通过安装在本市杨浦区**村**号**室家中的摄像头,发现一陌生男子出现在家中,并翻找东西,后离开。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被害人余某某承租其位于**村**号**室。2020年2月26日凌晨,余某某告知其一陌生男子进入上址**室内。该房屋钥匙其不曾给过黄某某。
3.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以及涉案钥匙等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接受证据清单》、视频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入户盗窃的过程。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黄某某家中查获了涉案钥匙等。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从现场客厅东墙靠总门处提取的手印系被告人黄某某所留。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夷嵘
检察官助理张少男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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