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街道**路**号。2008年12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200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零两个月,2011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本市东坑镇******号楼梯口处,使用自带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黑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约1200元)盗走,随后将该车以28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

2020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本市东坑镇******号门口,使用自带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白色两轮女孩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约1700元)盗走。

2020年8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本市东坑镇********号一楼楼梯口处,使用自带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红色飞奔小羚羊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约1000元)盗走。

2020年8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本市东坑镇****超市门前路段,使用自带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董某某的一辆灰色松吉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3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将8月9日盗窃所得的三辆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

2020年8月1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横沥镇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并起获用于的电动车、钥匙、锁头以及扳手等作案工具一批,但是无法起回上述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钥匙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某的有罪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六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物品清单一份、光盘八张。

4、建议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