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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9********,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镇**社区**厂宿舍**房间,看见同宿舍上夜班回来的被害人郑某某、肖某某正在睡觉,遂心生贪念,将被害人郑某某放置于床头充电的一部金色iphone8puls手机(价值1883.03元)及一个黑色钱包(内有8元)盗走;将被害人肖某某放置于床头充电的一部vivoY9S型号手机(价值1528.2元)及放于背包内的一台灰白色vivoX7型号、一台华为手机、一台杂牌手机盗走。得手后,黄某某将盗得物品藏匿于其行李箱及挂晾在阳台的裤子口袋内,后于2020年9月16日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被害人现场起获被盗窃的物品。破案后,涉案财物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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