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5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职业:务农,家住乐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乐平市**菜市场对面的**工地上务工后准备回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见了,于是产生邪念欲盗窃他人电动车回家。被告人黄某某即用自己的电动车钥匙试着打开了停在路边的梁某某的灰色新蕾牌二轮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骑走回家。该车经乐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为2100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缴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受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李淑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监控视频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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