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街道**路**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10月23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东川区**街**中心附近,趁被害人易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身旁的包及包内的现金11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拘传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残疾人证、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易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证据: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份、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执业证;7.电子数据: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监控录像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奇珊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东川区**街道**路**号**号其家中,电话1388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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