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6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梁某某等人到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农贸市场19号摊位买菜,期间,黄某某趁摊主即被害人尹某某不注意,将尹某某摆放在摊位上的一部VIVO牌手机偷走。经鉴定,尹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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