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中闸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官渡区矣六街道普自村386号门口,将一辆黑灰色优步3车速战型号电动车盗窃后藏匿于自己住处,并将车牌拆卸丢弃。2019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该电动车推到普自村“小学维修店”换锁,并安排易海瑞前往修理店取车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类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焙文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27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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