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7〕39号
被告人黄**,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寨,2011年因犯抢夺罪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3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6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6年12月16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1月16日该局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窜至澜沧县**小区楼底的楼梯口,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于楼底的云******白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2569284,车架号:LYMTJAA63CA714791)盗走。经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3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缴的被盗摩托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盗摩托车购买发票、行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物证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源润
2017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起诉书9分。
3.扣押的被盗摩托车已发还失主冯某某。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