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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2016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网咖**号机的座位睡觉,乘其熟睡之际,伸手将雷某某放在座位上的一台华为nova 7SE 5G手机(经鉴定为人民币2327元)和一副眼镜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后黄某某去到**镇**广场,将上述所盗手机以人民币1080元卖给手机维修员肖某某。2020年9月30日,民警在肖某某处查获上述被盗手机;同日,民警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旅馆**房抓获黄某某,并在其背包内起获上述被盗眼镜。归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作案经过。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和眼镜已发还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文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江俊杰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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