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59********,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号**号,现住佛山市高明区**镇**社**村**一出租屋。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途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社区**附近时,发现一出租屋内空无一人,便推门入内盗窃,并盗走被害人龚某某放在床上的华为牌nova3i型号手机一台。
2020年3月19日,民警在佛山市高明区**镇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搜出被害人龚某某被盗的华为牌nova3i型号手机一台,财物现已返还给被害人龚某某。2020年3月24日,被盗的华为牌nova3i型号手机经佛山市高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柒佰贰拾元整(¥720元)。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2800元,并于当天取得被害人龚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 勘验、现场指认等笔录;6. 鉴定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斌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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