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镇**村**号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在博罗县**街道**购物商场**店任店员的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机会,获取他人微信账号密码及其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密码,随后私自用自己手机登录他人微信账号,并修改对方微信帐号密码,通过使用对方微信账号扫描自己的微信账号收款二维码方式,将他人的微信零钱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存款盗走。同年3月20日,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程某某微信零钱及微信绑定银行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0472.77元。同年3月22日,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随后黄某某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20000元给张某某。同年3月24日,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欧阳某某微信零钱及微信绑定银行卡内存款共计4535.65元。破案后,上述其他赃款未被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妮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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