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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1〕1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4251992********,苗族,文盲,务工,住贵州省安顺市**县**村**组。2009年9月26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路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09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路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10年8月2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路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1月10日因盗窃被路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13日因盗窃被路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23日因盗窃被路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16日因收购赃物被路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1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因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10月9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2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赵某某(已行政处罚)窜至路桥区**镇**村**号一楼,窃走被害人李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绿驹牌电动车内的五个电瓶。被告人黄某某已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何某甲、何某乙(均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人民广场北面路边,由黄某某望风,何某某拉门,窃走被害人冯某某放在此五菱白色面包车副驾驶座上的黑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400元。

3、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何某甲(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村拉车门行窃,在**村被害人郑某某停放的丰田牌轿车车内行窃,未窃得财物。

4、2020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何某甲、何某乙(均另案处理)窜至路桥区**镇**村拉车门行窃。被告人黄某某在**村**区**号门前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五菱牌小货车内行窃,未窃得财物。

5、2020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驾车带何某甲窜至路桥区**镇**村**区**号门口拉车门行窃。由何某甲进入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轿车内,窃得9包硬壳中华香烟。经鉴定,该9包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369元。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凭证、搜查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冯某某、张某某、郑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何某甲、赵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部分犯罪事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路桥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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