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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6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居委会派出所集体户。2004年10月、2005年3月因盗窃分别被行政拘留10日、15日;2005年4月、2006年7月因盗窃分别被劳动教养各一年;2008年4月、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四个月;2010年5月3日因盗窃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30日、2013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20年1月15日止。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通过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航道局大院19栋3单元楼道,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辆天蓝色绿源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5元。

2.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明光小区5栋3单元楼道,盗走被害人程某某一辆绿色杂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6元。

3.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小区7栋楼下,盗走被害人蒋某某一辆白色绿源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估价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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