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1989********,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3日22时许,应约到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吃饭,趁张某某下楼买烟家中无人之机,将张某某存放在家中的于2018年8月7日花费2610元人民币购买的金手链(总质量8.91g,含金量999%)盗走,次日黄某某在南一纬三马路金利首饰店销赃获账款人民币2914元。经公安机关查证:周六福珠宝2019年9月3日的足金999饰品的回收价为305元/g,当日8.91g金手链(含金量999%)价值人民币2717.55元。黄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在四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 黄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治安支队金银首饰管理系统首饰加工信息登记表;4.金利首饰店金银饰品加工回收登记表;5.四平市铁西区周六福珠宝店2020年8月4日情况说明;6.张某某提供被盗金手链质量保证单及价签;7.张某某微信截图、林某手机照片;8.张某某谅解书、收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辉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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