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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胡某某在北沿江高速公路含山县清溪服务区北区中国石化加油站加完油后,不慎将加油卡遗忘在加油机的插口内,被随后前来加油的被告人黄某某发现,经查看,发现加油卡内有6000余元的余额,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加油机上试加了22.58元柴油,发现该油卡未设置密码,于是被告人黄某某将该加油卡盗走。当天,被告人黄某某用所盗的加油卡分别在安徽省合肥市和湖北省黄冈市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内加油4000余元,累计共盗刷加油卡内余额4106.82元。第二天,被告人黄某某准备再次用所盗窃的加油卡消费时,发现该卡已挂失,不能使用,被告人黄某某将所盗的加油卡扔掉。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胡某某4000元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所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应当发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雪山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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