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开江县新宁镇**街**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烤鱼店(开江县新宁镇文化街72号)吧台抽屉找营业执照时,发现邓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1902********),遂产生了盗窃信用卡套现的想法,随即将该张信用卡拿走。黄某某在何某某、潘某某处的POS机,分别套取现金1000、3000元,共计4000元。
当天20时,被告人黄某某向开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良国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的联系方式:1518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告知书、保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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