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14〕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8********,汉族,文盲,无业,江西省奉新县人,无固定住所。2005年8月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9月1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10月2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5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为实施盗窃,在奉新县**镇**路**大厦百货、**大药房分别购买了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微型手电筒1个及橡胶手套1副,后开始寻找作案目标。当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冯川镇步行街中段时,发现邮政报刊亭内无人,便使用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店内盗取现金二十余元、硬金圣香烟一包。
2014年7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步行街**号**冷冻店,发现店内无人,便用力拉开卷闸门进去盗走饮料一瓶。随后其用同样的手段试图进入步行街**号**行窃,拉开卷闸门后,发现有人过来,怕被人发现而放弃实施该起盗窃。
2014年7月29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拉开建设南路**店卷闸门后,进入店内盗取鸭脚若干。约二十分钟后,被告人黄某某用同样的手段进入建设南路114号**香水煮店,盗取店内现金三十余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共实施五起盗窃,其中一起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熊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指认笔录及照片;6.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盗窃艾美鞋吧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芬
2014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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