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浙江省瑞安市人,身份证号码330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浙江**机械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张某乙、被害人张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某通过微信达成协议,黄某某以8500元的价格将其“**”网络游戏账号wenzou**出售给陈某某,双方均同意由被害人张某甲作为交易担保人。当天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8700元给张某甲,张某甲扣除200元服务费后,将余下的8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某,黄某某获取钱款后将“**” 网络游戏账号wenzou**和密码发给陈某某,至此交易完成。同年4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联系陈某某表示想以原价赎回账号,陈某某称账号已经卖给了朋友。黄某某遂在未告知陈某某和张某甲的情况下,私自通过网游官方平台将账号申请找回。黄某某不想退还该账号的交易款8500元,于是将陈某某和张某甲的微信及张某甲的手机号码均设置为黑名单,致陈某某、张某甲无法联系黄某某。2020年4月3日,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8500元给陈某某,并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甲8500元并取得张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菻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候审,联系电话1806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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