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住淮南市毛集区**镇**房。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拐卖人口罪、盗窃罪,于1992年6月16日被安徽省利辛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新集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新集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凤台县**镇**街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粉红色钟爱牌二轮电动车。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352元。
2、2019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毛集实验区×××生活区**号楼前空地上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700元。
3、2019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毛集实验区×××生活区**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一辆黑红色新大洲牌二轮电动车。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556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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