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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5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饭店厨师,住淮北市相山区**社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刘桥一矿工人村美好网吧上过网后,看到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网吧门口的新蕾牌两轮电动车亮着灯,遂将该电动车盗走,黄某某对该车更换钥匙、倒车镜后用于平时上下班使用。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9元。

案发后,被盗新蕾牌两轮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6月15日被害人周某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举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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