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组。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至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盗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两条、现金约8000余元。被盗物品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5098元。
2.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至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盗窃现金60余元。
3.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至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盗窃一台DVD机和一壶汽油等。
4.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至淮南市谢家集区**镇**街道,翻墙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走杨某某放在一楼客厅的摩托车一辆。
5.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至淮南市谢家集区**镇**街道,翻墙进入被害人汤某某(杨某某邻居)的家中,盗走白酒四瓶、茶叶四盒、东洋刀一把及气筒一个。被盗物品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扣押清单等;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汤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入室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37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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