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5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汽车修理工,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房组。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镇******小区北门,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电瓶盗走;

2.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村**期大门口,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江淮货车电瓶盗走;

3.2020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道**路交叉口,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叉车电瓶盗走;

4.2020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镇*****小区东门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江淮货车电瓶盗走;

5.2020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路**路交叉口往南位置,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此处的长安面包车电瓶盗走;

6.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路**路交叉口,将被害人郭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挖掘机电瓶盗走;

7.2020年2月中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路**路交叉口,将被害人刘某甲所停放在此处的水泥搅拌车电瓶盗走;

8.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镇*****小区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东风面包车电瓶以及面包车上的一件工作服盗走;

9.2020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路**路交叉口,将被害人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长安面包车电瓶盗走;

10.2020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对面,将被害人张某丁停放在此处的解放牌半挂车电瓶盗走;

11.2020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庄园小区西门,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长安面包车电瓶以及车内的两瓶古井牌白酒和一包苏烟盗走;

12.2020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路污水处理厂路边,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半挂车电瓶盗走;

13.2020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路**路交叉口,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电瓶盗走;

14.2020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路**路交叉口,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货车电瓶盗走;

15.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路**路交叉口,将被害人张某戊停放在此处的半挂车电瓶盗走;

16.2020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东方**小区**处,将被害人张某己停放在此处的五菱面包车电瓶以及车内一包火锅底料盗走;

17.2020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路**路交叉口,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半挂车电瓶盗走;

18.2020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路**路交叉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江淮货车电瓶盗走;

19.2020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道**路交叉口西侧,将被害人郭某乙停放在此处的江淮货车电瓶盗走;

20.2020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中南门路边,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半挂车电瓶盗走;

21.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镇东方明珠佳苑北门,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江淮货车电瓶盗走;

22.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镇******东门,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东风面包车电瓶盗走;

23.2020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肥东县**镇**道**路交叉口,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东风小货车电瓶盗走。

2020年5月22日、7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分两次对23名被害人予以赔偿,共计18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袁某某、张某甲等二十三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检察官助理:程灿萍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