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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利津县**镇**路**号,住山东省利津县**镇**楼**单元**室,2010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3月5日减刑释放,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路上,打破被害人段某某停放的车牌号鲁******轿车车门玻璃,盗窃段某某存放在车内的DELL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DELL牌笔记本电脑价格为2450元,车玻璃损失价格为132元。

2019年8月15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鲁******轿车,到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进入被害人韩某某家中盗窃,被韩某某归来发现后驾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附加证据1份7页,随案移交物品清单1份及移交物品。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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