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文盲,农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住所地:东平县**镇**村*号。因犯出售假币罪,于2002年11月8日被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姜楼镇中学南十字路口南侧盗窃被害人赵某的绿色华隆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次日黄某某在黄屯集市被东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盗窃绿色华隆牌电动三轮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东阿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华隆牌电动三轮车价格认定为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洪涛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平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