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有限公司架线工,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9日,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在济南市历下区泉城广场北门西侧黑西路路南辅路上,被告人黄某某趁无人注意之际,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未拔车钥匙的雅迪牌踏板式摩托车(价值:2687元)盗走。
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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