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铁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临沂市罗庄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我院决定,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11时许,在K1901次列车1号车厢67座位,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粉红色电脑包一个,内有银色XMA1901-BG小米牌笔记本电脑一个,黑色16Gkingston牌U盘一个,银色2G爱芝音牌U盘一个,黑色LITE小米牌鼠标一个。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合计盗窃金额人民币4027元。2020年6月30日,侦查人员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兖州站抓获黄某某到案。2020年6月30日黄某某退还以上被盗物品,侦查人员扣押后发还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乘车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刘义志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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