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村。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郯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7月27日晚上,被告黄某某在张某某家中住宿时,盗窃张某某的欧米茄手表,张某某发现手表被盗后追问黄某某,黄某某拒不承认,遂报警。手表价值2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和发还清单;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丽
检察官助理:李明月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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