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51981********,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路**专卖店,以试骑名义将被害人张某某店内的一辆绿源牌粉红色电动车盗走。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00元。2020年5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对黄某某予以谅解,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海霞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503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单页材料四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