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现住岳阳县**镇**村**组。2006年9月,因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6月,因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5月17日,因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岳阳县**镇盗窃作案6次,窃得手机6台,其中5台经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8500元,窃得现金人民币28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130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14日上午11时许,黄某某在岳阳县**镇**广场踩点,见被害人孙某某将手机放在上衣口袋里,于是尾随孙某某至**街第二条巷子口,随后黄某某左手拿一把蓝色雨伞作掩护,右手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镊子将孙某某的一台**牌6SPlus手机盗走,随后黄某某在岳阳市**广场将该手机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钱总”的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

2、2018年10月8日上午10时许,黄某某在岳阳县**镇**街**街踩点,在**店门口见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吊在胸前,于是黄某某趁王某某看衣服时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挂手机的绳子剪断,将王某某的一台**牌NOVO-Plus手机盗走,随后黄某某在岳阳市**广场将该手机卖给了一个叫“钱总”的人,该手机因无具体内存大小,被不予受理价格认定,未能认定价格;

3、2018年11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黄某某与吴某某(待查)在岳阳县**镇**街**路踩点,见被害人欧某某在买东西,由黄某某望风、吴某某实施扒窃,盗得**牌XPlay6手机一台、白色钱包一个,白色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800元左右,此次吴某某分给黄某某赃款800元,其余赃物、赃款由吴某某所得,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00元;

4、2018年11月11日上午11时许,黄某某与吴某某在岳阳县**镇**街**路踩点,见被害人杜某某在买菜,由吴某某负责望风,黄某某实施扒窃,黄某某左手拿雨伞作掩护,右手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杜某某棉袄右侧口袋的一台****牌A5手机扒走,随后黄某某在岳阳市**广场将该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钱总”的人,黄某某得赃款300元,分给吴某某赃款200元,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5、2018年12月3日中午12时许,黄某某在岳阳县**镇**街南口子踩点,见被害人梁某某的手机放在上衣口袋里,其尾随被害人并将被害人的一台****牌X7手机用镊子夹出来后盗走,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时该手机放在其上衣口袋中,现该手机被民警扣押后送还受害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6、2018年12月3日下午13时许,黄某某经过岳阳县**镇**大厅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将手机放在上衣口袋里,便尾随李某某到**路并将其一台**牌A5手机用镊子夹出来盗走,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时该手机放在其上衣口袋中,现该手机被民警扣押后送还受害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重新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