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常熟市**镇**村**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1年1月20日凌晨,驾车至常熟市**浜**村**区**号,采用强行拉窗、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住处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女式丝袜3条及内裤3套等物。
案发后赃物、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内裤3条、睡衣1件、丝袜3条(照片)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手机截图、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图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丽娜
检察官助理:贺晓云
2021年1月2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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