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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67********,汉族,文化程度文盲,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村**号)2014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有期判刑1年;2015年12月14日因犯盗被刑事拘留,后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刑1年6个月;2019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于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9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一人流窜到东莞市石排镇利丰广场菜市场一肉档旁,扒窃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个包包(被害人自报该包价值约为50元),包内有一台手机(无法价格认定)、一张医疗保险卡,一张工商银行卡,现金3000元,两张身份证,得手后黄某某逃离现场。

被害人当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1月8日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图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附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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