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5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17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跟随韦某某(另作处理)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的在建楼房。韦某某见该楼房没有值钱财物,便先行离开。黄某某走入二楼房间,乘建筑工人李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身旁的一台**手机盗走。得手后,黄某某携赃逃离现场。黄某某于当日逃回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2020年8月25日,民警到上址将黄某某抓获归案,起回被盗**手机。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健祥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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