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200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队,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楼下,合力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绿色男装摩托车盗走,并驾驶回宿舍作日常使用。
2、2020年3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周某某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街**号楼下,合力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粉红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并由周某某驾驶该车回宿舍。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将该女装摩托车送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路口红绿灯旁一修车店维修时,被被害人杨某某发现并追回该摩托车,经协商,周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车辆损坏维修费225元。
3、2020年3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周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村**号楼下,合力将被害人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WY125-R男装摩托车盗走后,由陈某某驾驶该摩托车回宿舍作日常使用。现该被盗摩托车已缴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6.勘验笔录;7.鉴定结论。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被抓获后能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明君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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