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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18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院批准,于次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将事先安装好GPS定位器并留下备用钥匙的棕色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粤SA****,抵押车,未过户)交给二手车中介人张某某代售。被害人陈某某通过网上发布的销售信息与张某某联系后前来从化试车,最终以58000元的价格购得该车(未过户)。被告人黄某某在收到张某某转交的卖车款后,起了贪念。于是谎称其小车在试车时被他人偷开走,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小汽车根据GPS定位跟踪被害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早上7时在阳春“八甲”服务区趁被害人陈某某上厕所时,利用备用钥匙将该丰田锐志车(车牌粤SA****)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将该丰田锐志车以6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04100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棕色丰田锐志小汽车一辆;

2.书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车辆行驶证、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合同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11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志艺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扣押涉案车辆棕色丰田锐志小汽车一辆,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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