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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2004年8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11时许,到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天府路口站北侧人行道,乘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自行车1辆。

(二)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12时许,到本市海珠区万胜围地铁站D出口附近,乘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嗨米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30.48元)。

(三)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3日11时许,到本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中洲中心对出路段人行道旁边,乘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陆某某的捷可尚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0.58元)。

(四)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4日11时许,到本市天河区珠村BRT公交站北侧天桥底,乘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尹某某的嗨米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8元)。

(五)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8日12时许,到本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中洲中心对出路段人行道旁边,乘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名顶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1.25元)。

被告人黄某某共实施盗窃五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070.31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五名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川

                                               检察官助理 薛静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据明细》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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