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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东**号**栋广州**箱包有限公司仓库内盗窃了该公司的三捆拉链(经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拉链的市场价格为84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并将上述盗窃的拉链卖掉,卖得人民币16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东**号**栋广州**箱包有限公司仓库内盗窃了该公司的六捆拉链(经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拉链的市场价格为168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并将上述盗窃的拉链卖掉,卖得人民币160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东**号**栋广州**箱包有限公司仓库内盗窃了该公司的一捆拉链(经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拉链的市场价格为28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起获上述被盗窃的一捆拉链(已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4066****。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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