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9198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村**屯**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经预谋,在本区永和街**路**号盗得被害单位***(中国)公司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的三元共聚物ABS工程塑料12包(共300公斤,价值人民币5010元),后销赃。
二、2017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又伙同王某某(已判决)在上址盗窃被害单位***(中国)公司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亚克力塑胶粒12包(共300公斤,价值人民币6360元)和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的三元共聚物ABS工程塑料11包(共275公斤,价值人民币4593元)。被害单位已找回上述赃物。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3.被害单位***(中国)公司代表吴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辨认材料;5.发票等书证;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材料;8.归案经过;9.户籍材料;10.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栋
2020年3月6日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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