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2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惠东县大岭街道富康路一金银回收店内,用钥匙打开店内前台的抽屉,盗走抽屉内一块帝驼牌手表(经鉴定,价值18353元人民币)。当晚23时许,黄某某通过陈某某联系,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银基商贸城**车行内以6000元的价格将手表卖给两名陌生男子。2020年7月3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大岭街道富康路一金银回收店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许某某23000元人民币,许某某于当日出具《谅解书》一份,表示不再追究黄某某的一切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兴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刑事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