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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200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同城招聘到位于澄海区澄华街道被害人赵某某经营“某某电脑店”工作,并在被害人赵某某的安排下的该店二楼住宿。2020年3月20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在店里,盗窃店内的联想牌“小某某-15”(价值人民币5000元)、“小某某-14”(价值人民币4000元)电脑各一台,“双飞燕”有线鼠标1个(价值人民币40元)、“酷米索”有线鼠标1个(价值人民币18元)、“酷米索”商务键盘1个(价值人民币29元),并将上述财物装入背包,后离开该电脑店并回到福建省诏安县。2020年3月24日晚20时多,被告人黄某某将盗窃得来的联想牌“小某某-14”(已被追回)电脑卖给漳州市诏安县南城中学对面沈某某经营的“南城电脑店”,非法获利1800元人民币,联想牌“小某某-15”电脑由被告人黄某某留在家中自己使用。后因被害人赵某某多次联系,其知道事情败露,将联想牌“小某某-15”电脑丢弃到其家附近海里。

2020年4月16日17时,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梅岭镇石城村石城139号被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其盗窃的“双飞燕”有线鼠标1个、“酷米索”有线鼠标1个、“酷米索”商务键盘1个及电脑电源一个。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4、扣押、发还清单;

5、谅解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鉴定意见;

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健

检察官助理:蔡洁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5966****。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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