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房(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冈县**路**号**房)。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128号城市春天4栋一楼停车场,将被害人郑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粤R0P****号牌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销赃后得款500元。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郑某甲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67元。

2、2018年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128号城市春天10栋楼下,将被害人邓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粤R1P****号牌豪爵女装二轮摩托车盗走,销赃后得款400元。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邓某甲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36元。

3、2019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佛冈县石角镇碧翠御景小区负一楼停车场,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一辆粤RN3****号牌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盗走,并套上粤RN5****号牌后自用。事后被告人将盗得的小型普通客车丢弃在佛冈县汤塘镇升平村委扬名韶路段路边,公安机关将该车起获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冯某某。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冯某某被盗的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3950元。

4、2019年4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佛冈县石角镇县教育局后门车库门口,将被害人郑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米粒六代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得款300元。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郑某乙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51元。

5、2019年4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周记茶楼楼梯间,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铃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得款300元。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罗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36元。

6、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来到佛冈县石角镇环城西路建滔实业有限公司门口停车位,将被害人邓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得款300元。现该车已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邓某乙。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邓某乙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55元。

7、2019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135号旧粮局,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智跑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得款300元。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谭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15元。

8、2019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来到佛冈县石角镇建设路爱民巷1号1幢1梯楼下,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RLG****号牌五菱牌小型汽车,并套上粤PN3****号牌后自用。事后被告人黄某甲因违规将该车辆停放在佛冈县石角镇钱隆天下小区附近路边被交警查扣,现该车辆已发还给事主。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周某某被盗的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9、2019年4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佛冈县石角镇青松西路新妇幼保健院电房旁停车位,将被害人邓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得款300元。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邓某丙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55元。

10、2019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自然资源局摩托车停放处,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得款300元。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22元。

11、2019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佛冈县石角镇青松西路搜罗科技一楼,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店内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得款350元。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蒋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82元。

12、2019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周记茶楼门口,将被害人黄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事后以300元的价格转售给钟某某,钟某某再以750元的价格转售给陈某某,现该车已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丙。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黄某丙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33元。

13、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阿文”(身份信息不详)来到佛冈县石角镇滨江西路18号仓库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RXV****号牌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盗走,二人将盗得的小型普通客车开至佛冈县第一中学宿舍背后空地存放,被告人黄某甲将车牌拆卸带走自用,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7200元。

14、2019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来到佛冈县石角镇青松东路文康街虫儿飞舞蹈培训中心楼下,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得款300元。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刘某甲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甲共实施盗窃十四次,涉案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1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十字螺丝刀、电动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冯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十四名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娥

2020年3月18日

附: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五册(含同步录音录像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